地方稅法通則修正三讀 藍委:避免現行規範未盡明確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與傅崐萁表示,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的爭議,影響地方租稅的調整與實施,提案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以杜爭議。
三讀通過修正的第4條條文,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30%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與傅崐萁日前分別提出「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交付財政、內政兩委員會併案審查。審查結果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草案完成協商後於今天院會三讀,照協商條文通過。
提案人之一的賴士葆指出,地方稅可概分為2類,一為中央立法者,一為地方自主制定者。然觀諸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的立法意旨與說明,可知本條欲規範的地方稅應是指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
賴士葆表示,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的爭議,影響地方租稅的調整與實施,所以提案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以杜爭議。
傅崐萁在提案說明指出,憲法第110條賦予保障「縣財政及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各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經過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定有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特別稅,但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地方稅和第3條地方特別稅、臨時稅及附加稅因未明文界定,易產生混淆,導致地方於重行制定地方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及調整稅率(額)時,造成重大爭議,嚴重影響並限縮全國各縣市地方自治權限及財源。
傅崐萁表示,為避免影響各地方政府開徵特別稅的權益及明文排除第4條適用以杜絕爭議,所以提案修法。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將現行第4條第1項「地方稅」範圍,定明為「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並增列第3項,定明本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第2條規定開徵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適用本條第1項的規定。(編輯:蘇志宗)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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