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產條例修正案三讀 妨害運動賽事圖利者加重刑責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7月11日審查朝野立委所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此次修法有2大重點,一是強化台灣職業與業餘運動防賭機制,另一個是要求政府積極輔導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在防賭機制部分,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三讀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述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由於目前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外的運動賽事,一旦發現有涉賭疑慮,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三讀條文明定,運動競技賽事包含: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有關運動員工會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為使國家得以呼應性別平權之概念,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體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等人所提之附帶決議,運動賽事、企業聯賽之具體定義,及輔導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之相關規定,體育署應於三讀後6個月內完成。(編輯:翟思嘉)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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