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核電機組符合再運轉安全要求 才會同意換照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0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提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主委陳東陽報告時表示,唯有確認機組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符合再運轉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東陽指出,對於立委提案,其中有些適用核三廠運轉中機組,有些似同時適用運轉中機組及除役中機組,惟實務上運轉中機組、執照屆期已停機的機組,以及申請延長運轉時間等,也須納入管制考量。
陳東陽說明,核電廠安全運轉是建立在換照專業評估與安全審查的基礎上,並無簡約判斷程序,唯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換照後,才能繼續運轉。核能機組換照係屬核能安全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宜以法律條文具體明確規定,以資遵循。
陳東陽表示,對於地震及颱風頻繁的台灣而言,更需要嚴肅面對核電廠因應天然災害及複合式災害的防護能力。
陳東陽解釋,核安會將從機械設備、電器儀控、廠房結構、輻射防護、等各專業領域,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視察,唯有確認機組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符合再運轉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依我國核電廠機組狀況,估計需3至5年,其具體審查期程,仍須視所提評估資料完整性、對審查意見回復時效,以及核電廠個別機組狀態等因素而定。
此外,經濟部次長連錦漳則表示,核能機組再運轉除面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規範外,核廢料最終處置要成配套推動才是永續及負責任的做法。而台灣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面臨選址無法源,調查遭民眾抗爭,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導致無法繼續推動。
連錦漳強調,在討論修法的同時,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制條例立法及修法也應該納入討論,有序地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為確保核安,再運轉須進行核電廠安時總體檢、結構設備組建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福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並準備相關計畫,配合核安會審查。另外,社會對核電使用仍有不同意見,故再運轉需取得社會共識始能執行。(編輯:張若瑤)1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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