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職權行使法二讀 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處理時,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二讀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二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二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編輯:蘇龍麒)1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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