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4法 騙1000萬最重關10年、3犯詐欺禁假釋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新4法,主要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同時加重詐欺刑責。未來騙愈多關愈久,詐欺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最重可處10年徒刑,且3犯詐欺者禁假釋,也將科技偵查手段入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草案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加重詐欺刑責,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同時在假釋部份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草案也新增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此外,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都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解釋,上述偵查手段對隱私干預愈嚴重,發動門檻愈嚴格,且絕大多數均採法官保留與救濟規定且也有資料保存及銷燬規範,民眾可以放心。
媒體詢問相關科技偵查手段不限調查詐騙案件,是否會有疑慮,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解釋,偵防工具等有法律明訂授權,都會循法制原則處理,不會無上限使用,也不會影響一般人生活。
此次草案並未包含對通訊設備的通訊監察,羅秉成說,偵查工具沒有設備端的通訊監察力道確實會少一些,但現在相關技術、法制等都不成熟,或許未來有機會再推動。(編輯:郭無患)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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