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電子文件及簽章法律效力等同實體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5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為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全案經過委員會逐條討論,不需送朝野協商。
初審條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初審條文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初審條文也規定,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
初審條文明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立法說明也指出,主管機關應協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電子簽章之軟硬體建設,以消弭數位落差。
另外,初審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
數位部表示,隨著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民眾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化解決方案的需求大增,為因應數位經濟和數位服務的快速發展,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編輯:張均懋)1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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