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考試身高設限 人權會: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意旨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陳姓女子因身高未達標,消防員受訓資格遭取消而聲請憲法審查。人權會今天說,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合理科學驗證依據,實屬對身高未達所定標準的人民歧視,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旨。
陳姓女子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
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新聞稿指出,憲法法庭16日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對應考人設有身高限制等規定,涉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進行言詞辯論。
人權會由監委浦忠成代表,以鑑定機關身分出席憲法法庭,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是否違憲,從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
浦忠成強調,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所揭櫫,人人應有自由選擇工作謀生的權利,國家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自由選擇工作權利,現行規定限制人民擔任消防人員權利,是對人民工作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的限制。
人權會表示,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3段,本案限制身高未達標準的人民,不得從事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工作的規定,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合理的科學驗證依據,實屬對身高未達所訂標準的人民歧視,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意旨。
人權會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5條,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6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等規定難謂相符,更與憲法第7條、第18條的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基本權保障的要求有違。(編輯:林淑媛)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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