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 貫徹零容忍政策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他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有相關罰則,貫徹對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明確化違法要件。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行政院會在民國111年6月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今年3月併案審查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12月7日協商後達成共識,增訂1款處罰類型,關於致死傷的罰則並未修正。
協商結論的立法說明提到,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貫徹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因此參考處罰酒駕者採取抽象危險犯的體例,增訂處罰類型,對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且經測得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含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在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中增訂處罰類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行為人有第3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張若瑤)1121208
延伸閱讀
- 立院應每年編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健檢 三讀修正通過2023/12/18
- 搶年輕族群選票 高6選區陳美雅Coser扮火影綱手2023/12/18
- 教宗87歲生日 蔡總統致賀電推崇捍衛自由和平2023/12/18
- 公教人員保險法三讀修正 有效保險期內分娩可領給付2023/12/18
- 「環島拼圖」預演拼「WIN」 潘孟安:不理想.將檢討2023/12/17
- 為愛將賴香伶站台 柯批藍綠差別僅「統獨意識」2023/12/17
- 立院三讀陸海空軍刑法 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2023/12/18
- 立院三讀 持制式槍砲公共場所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2023/12/18
- 監院巡察政院 陳菊:詐騙盛傳未改善盼研修法令2023/12/18
-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開審 美歐高度關注2023/12/18
-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今審訊 預計需時80天2023/12/18
- 國防部:2枚中共探空氣球逾越台海中線北端202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