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攸關轉型正義的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改為保密逾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避免浮濫保密。
政院官員今天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之一,是將「永久保密」規定,改為定期檢討有無延長保密的必要。
他表示,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現行法規定「永久保密」,但這違反政府資訊應透明公開的精神,因此草案改為保密逾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延長保密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已逾60年者須報請上級機關權責人員核定,避免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情形。
另外,草案也增訂涉密人員的返台通報義務及罰則,官員指出,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與期限,以及涉密退離職的非機關現職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
至於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官員表示,重點包含擴大解密政治檔案、最大程度開放政治檔案,以及強化對受監控被害人隱私保障。
官員說明,政治檔案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原則至遲應於全案檔案最早產生日40年解密。
但對於少數例外情況,官員表示,例如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的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且有延長保密的必要者,得報國安會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
官員表示,原核定機關應於條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重新檢討者,視為解除機密;並增訂政治檔案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
官員提到,草案也刪除原移轉機關(構)得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為由,限制已解密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的規定;草案也明定不得再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為由,限制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的揭露,解決現行法執行時面臨的法律競合問題。
草案也增訂主動通知當事人優先近用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並徵詢是否同意他人應用高度個人隱私紀錄,官員說明,這是為強化被認的隱私保障。
另外,官員指出,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及政府機關(構)借調應用保防、偵防或安全管制等措施產製,且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所蒐集取得的紀錄文件涉及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涉私領域的監譯紀錄等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70年的政治檔案,除檔案當事人死亡、書面同意提供或申請人取得當事人同意提供的書面文件等情形外,應就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應用。(編輯:張若瑤)1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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