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身分證照片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6日電)國民身分證照片調整規定,內政部日前公告,國民身分證相片格式,刪除「半身」二字,改為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規定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根據內政部的公告修正說明,國民身分證的相片為個人人貌識別依據,民眾以手機自拍方式拍攝相片,導致相片影像呈現左右相反,與真實人貌不符,因此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的規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8月通過修正草案,未來不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均比照異性配偶做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並於12日公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件一。
內政部在公告中指出,考量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迄今,民眾普遍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今年修法後也明定同性婚姻可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子女,因此檢討同性結婚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的作法記載,未來同性結婚,無論是繼親收養或是共同收養,皆不會加註「養」字以及生父、生母姓名。
同時,「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也修正國民身分證相片相關規範,主要是刪除「半身」二字,改為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等規範。
修正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為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的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
同時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也得繳交數位相片。(編輯:郭無患)1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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