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罰「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行為 陸學者發聲反對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上海6日電)中國官方擬將「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行為列入治安拘留、開罰範圍。數名大陸學者公開發聲,認為處罰標準模糊、過度干預個人,幾乎無法循法治原則操作,恐將惡化公共領域輿論空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8月底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新增多項處罰行為,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9月30日截止。其中增列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可拘留、開罰。
北京清華大學刑法學教授勞東燕在社交平台個人專頁發聲反對草案內容,表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是內涵極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將其作為法律處罰標準,必然有過於模糊問題,容易造成任意擴張行政處罰。
勞東燕強調,處罰標準模糊勢必導致選擇性執法,容易出現濫權現象,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為社會穩定帶來新風險。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公民個人日常穿著,明顯有過度干預之嫌;這樣的立法可能刺激極端民族主義,進一步惡化公共領域輿論環境,「也可能加劇與一些國家的對立情緒,導致外交上的被動」。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也對這項草案抱持批評態度。他在社交平台個人專頁上指出,「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感情」由誰確認、按什麼程序確認,這都是「幾乎無法循法治原則操作」的問題;倘若通過,執法上必將造成依循長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實際後果。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訂第34條,「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都要受罰。
有上述行為者,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人民幣1000元(約新台幣4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併處5000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還增加數種可處罰行為,例如將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從事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增列為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搶奪方向盤等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等行為增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編輯:楊昇儒)1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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