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經濟部掌招商策略規劃等7大事項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經濟部組織法等案,明定經濟部掌理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的規劃、訂定等7大事項,並設立產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中心等10個次級機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4月12日初審通過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案,但在場立委及官員就經濟部的掌理事項、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等關鍵條文,討論後未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後經朝野黨團協商後達成共識,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業務,特設經濟部。
三讀條文明定,經濟部掌理的7大事項,包括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的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的規劃、訂定及推動;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所屬國營事業的監督與管理、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的公股管理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經濟部掌理事項也包括,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的督導;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的督導、協調及推動等。
至於經濟部的10個次級機關,三讀條文明定,分別是商業發展署、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水利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標準檢驗局、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中心。
三讀條文規定,經濟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
此外,行政院版的經濟部組改草案中,有3個次級機關首長的任用,採政務官或事務官「雙軌制」,包括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能源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相關條文為,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或「列」簡任第13職等。
此部分引起在野黨團質疑,但經協商後,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將這3個署的署長任用改為事務官、採單軌制;相關條文為,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相關法案也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編輯:林興盟)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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