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長用砲權逾越總統職權?海委會:執法非作戰
(中央社記者林巧璉高雄3日電)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將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引發外界熱議,質疑海巡署長「用砲權」已逾越總統職權;海委會今天強調,此條例規範用砲屬執法準據,非軍事作戰。
海委會表示,近日有媒體報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授權海巡署長具有「用砲權」,外界質疑是混淆執法與作戰體制,已逾越總統職權,這些質疑是誤解。
海委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這次修法條例是海巡機關「執法」時準據,規範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的種類、必要時機和法律程序等。
外界關注修正案授權海巡署長具有「用砲權」,海委會逾越總統職權;對此,海委會指出,現行規定已明文用砲權責歸屬「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今年5月2日經立院三讀通過的版本將「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是為明確用砲認定權歸屬。
海委會進一步說明,因「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海巡機關係指海巡署及海保署,這次修法版本才將「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海巡署長是海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實務上對於台灣周邊海域情勢及海巡任務、勤務狀況最為瞭解,所以由海巡署長綜合研判情勢及情資決定用砲時機,較能與實務現況結合,並即時適當因應各項突發狀況,避免逐層陳報海委會而貽誤用砲時機。
另外,海委會也表示,這次修法增加現場最高指揮官的用砲彈性,考量海巡單位執行職務可能遇到武力危害或脅迫情形時,現場可能遇情況緊急,或因位處偏遠無法與海巡署長通聯,而有即時防衛應處必要,基於以上狀況,本條例第8條新增第2項規範「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用砲時機。
海委會表示,將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以更加展現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的工作成效。(編輯:陳仁華)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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