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他人加入組織到國外犯罪 立院初審有法可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立委所提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一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鑒於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此類犯罪查緝困難,危害治安甚鉅,重創台灣國際形象,且危及民眾的人身自由及財產安全,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增訂第4條第2項條文,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按行政院提案通過。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第4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其刑至1/2。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重點,也包括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另外,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條文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初審通過條文,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改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至於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雖經討論後初審通過,但有2條關鍵條文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為強化打擊詐騙,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包括增訂收集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罪,規定收簿集團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逐條討論時,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說,肯定法務部這次的修法,但上述詐騙情形危害社會嚴重,也是詐騙大宗,若只罰400萬元以下罰金,根本沒有辦法起嚇阻作用,他主張要提高罰金至10億元以下,嚇阻犯罪。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無法取得共識下,曾銘宗願意改為1億元,也說這是他的底線;蔡清祥則說5000萬元,並同意刪除院版其中一款具刑罰必要性的行為樣態,即「3人以上共同犯之」。
然而,在場立委及官員最終討論,仍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至於民眾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販賣帳戶最多可處3年徒刑的規定,也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編輯:林興盟)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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