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破壞金融關鍵設施可關7年、危害國安加重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7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強化金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法案,對於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以致核心資通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日前函請立法院審議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排審其中3項,關於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的部分條文修正。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時指出,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法案修法,共涉及8個部會22項作用法,但修法架構相同,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皆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其中3項強化金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的法案,通過銀行法增訂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條文草案,規範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虛擬侵害行為,增訂以惡意軟體、阻斷服務攻擊(DDoS)、社交工程等資安攻擊方式無故入侵、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財政委員會通過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條文草案,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也審查通過期貨交易法增訂第112條1及第112條之2條文草案,規範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第112條之1條文,增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之者,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12條之1條文也規範,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惡性重大有嚴懲的必要,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說,上述3修正草案均審查完竣,後續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須經黨團協商。
黃天牧說,這次修法如獲通過,預期效益將提升金融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規範,並嚇阻不法,有助金融市場穩定。(編輯:蘇志宗)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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