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洗錢防制修正 販賣人頭帳戶最重處3年徒刑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為強化打擊詐騙,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未來收簿集團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販賣帳戶最多也可處3年徒刑。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3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賦予平台業者連帶賠償責任;「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規範收集帳簿罪、人頭帳戶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強化個資保護,並預定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洗錢防制法這次新增收集帳簿罪,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在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現行對於詐騙集團收集民眾帳戶但尚未使用者無法可罰,因此修法補上空缺。
黃謀信說,未來任何人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且有冒充公務員收集、3人以上共犯之、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身為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控等不正當方法的行為,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這次也明定人頭帳戶罪,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黃謀信說,現行要認定提供人頭帳戶協助詐騙集團洗錢較為迂迴,因此這次修法參考日本法制訂定人頭帳戶罪,未來除非是一般商業習慣、一般金融交易以及親友間信賴關係,否則任何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給他人。
黃謀信表示,未來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以及被行政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潘羿菁)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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