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議價機制入法 立委盼建立制度解決不公平競爭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5日電)為解決數位平台使用國內媒體新聞內容卻未付費的問題,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希望透過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法律依據。
這項草案最快在17日立法院會付委審查,張廖萬堅表示,社群媒體蓬勃發展下,有關媒體分潤也有諸多的討論,行政院也開過多次會議,希望提案能夠促使議題更廣泛的討論,也期盼行政院能夠提供對應的版本,共同把制度建立起來。
張廖萬堅說,目前世界各國政府在因應媒體分潤有三類,第一類是澳洲模式,也就是透過民主協商及仲裁機制,第二類是歐洲模式,以著作權概念來進行,最後一類是加拿大模式,平台業者加入基金,媒體依照使用次數等分潤。
張廖萬堅表示,他認為依照台灣國情比較適合澳洲模式,這次草案也是參考澳洲模式及其執行後的經驗為基礎,再援引歐美等國的版本。
草案指出,立法目的是為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維持自由且多元新聞媒體,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眾知的權益,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草案也規定,「數位平台」定義是指顯示、散布或導引使用者至新聞媒體線上報導內容的網站或其他線上服務。不管是利用報導標題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報導中少數文字、圖表、照片、縮圖、聲音、影像、摘錄等,無論其長短,皆屬之。
草案也規定,登記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3個月以上未能與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達成議價協議,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期間為2個月,經雙方同意得延長2個月,以一次為限。若未達成協議,登記新聞媒體得以將議價事宜提交仲裁。
至於仲裁庭的部分,草案也規定,應採納較為合理的當事人最終報價作為仲裁判斷。僅有一方提出最終報價者,仲裁庭即應採納之。但有高度可能對新聞報導產製或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最終報價,仲裁庭應予駁回,視為未提出。
罰則部分,草案規定,對跨境平台未按時申報代理人、數位平台或新聞媒體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以及違反仲裁判斷,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編輯:林興盟)1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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