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動法修法 總統緊急命令才管制媒體且須立院追認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日電)國防部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外界解讀政府隨時能管制言論。軍方解釋,唯有總統下達緊急命令後,才會從動員準備進入動員實施階段,所謂的「管制媒體」只存在動員實施階段;憲法也規定,緊急命令發布後一個月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學者表示,美國、英國和瑞士等國家,針對戰時與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時,均對媒體有程度不一的管制措施,並非台灣獨創。
國防部近日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除了將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也配合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等動員準備方案。
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部分,有媒體解讀為「當國防部下令動員,就代表將管制媒體與記者,形同戒嚴、箝制新聞自由」;甚至遭質疑,動員過程定義不清,等同創造模糊地帶,讓政府能假借名義控制言論。
軍方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有關媒體在戰時相關管理措施,已存在過去由行政院新聞局頒布的「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之後因新聞局組織改造,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共同管理,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的進行,同時也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安的必要措施。
軍方人士提到,在戰爭發生前共有兩大階段,分別是「動員準備(平時)、動員實施(戰時)」,其中外界關注的媒體管制辦法,是在動員實施(戰時)時期,要進入動員實施,則必須由總統下達緊急命令,因此不存在外界所說的「假借名義控制輿論」。
軍方人士說,陸海空軍刑法已經有類似條文,相關部會的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相關條文。
軍方人士舉例,每年漢光演習前都會發布「同心演習」命令,並徵用工程機具、工廠,以利協助常備部隊軍演;現在修法增訂「訊息傳播」等動員方案,就是研議在動員準備(平時)調查媒體能量,例如媒體記者若尚未達除役年限,戰時則有可能被徵召從事政戰新聞等工作,若已除役,則研擬其他任務。
國防部智庫、國防安全研究院學者蘇紫雲指出,此法的目的是為了盤點各個產業能量,以利在戰時能夠迅速動員,但啟動時機點是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或戒嚴;而憲法第39條及43條明文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針對各國法令現況,蘇紫雲說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雖然保障新聞與言論自由,但實務上又區分平時、戰時;英國通訊傳播法則賦予數位及媒體大臣,在必要時管控媒體;瑞士通訊法同樣規定,在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時,武裝部隊可以徵用媒體頻道與通訊。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今天表示,國防部為完備法制、確保國家安全,啟動這次修法程序,修法草案是進入緊急命令狀態的非常時期法制,其相關依法規定必要管制措施,只適用「動員實施時期」,絕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的自由與權益。
羅秉成說,全動法修法無時間表,現在仍在預告階段,國防部正向各界徵詢意見的法制作業中,尚未定案,當然也還未到報請行政院審查的程度。(編輯:謝佳珍)1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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