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都市計畫變更侵害人民財產權 監院糾正新北市府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監委賴振昌、蔡崇義今天說,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案,不當變更IV-13計畫道路寬度,造成人民財產權受到侵害,監察院通過糾正,並建議新北市政府議處城鄉局長。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7日通過監察委員賴振昌、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賴振昌、蔡崇義透過新聞稿指出,新北市政府在民國61年發布實施「土城都市計畫」案所劃設IV-13計畫道路,捨棄順接既有道路「承天路」不用,另行徵收民地規劃新路線。
監委表示,這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以造成人民損失最小的原則規定;且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未就IV-13計畫道路已喪失迴車功能成為「無尾路」,即時納入檢討;雖陳訴人在公開展覽階段提出改善意見,新北市府仍未能積極補救,核有怠失。
監委說,新北市政府在82年7月發布實施「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卻延宕10年,在92年4月才開始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規劃作業,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有疏失。
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對於委託顧問公司辦理通盤檢討書圖品質不佳,未採取有效處置作為,在92年4月簽約完成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規劃作業,竟耗時長達將近8年,100年1月才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延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時程,核有疏失。
監委也說,新北市政府在110年9月29日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案,將IV-13計畫道路寬度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而實際上車行寬度仍維持15公尺,未增加道路面積,其餘寬度為植栽景觀綠化,也與迴車功能無關。
監委表示,這將造成陳訴人所有土地遭徵收,財產權受到侵害,顯見新北市府未能考量人民利益,採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方法,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事後還企圖粉飾過往疏失,最後卻以犧牲人民財產權作為代價,核有疏失。
監委指出,調查過程因審酌案情,認為有詢問新北市府城鄉發展局長的必要,經通知到院應詢,但城鄉發展局長無正當理由、且未主動先向監察院告假,就逕指派副局長到監察院,顯不重視人民財產保障,因此建請新北市府議處城鄉發展局長。(編輯:翟思嘉)1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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