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勞保險費免納所得課稅 立院初審送院會協商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5日電)立委提案修所得稅法,主張將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財政部則希望再徵詢意見、評估。對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決定,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人所提「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費鴻泰等人接獲陳情,反映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屬於年金制度第二層的「職業年金」,包括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相繼採取免納入所得繳稅,而屬於第三層的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也有新台幣2萬4000元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
相較之下,屬於第一層「基礎年金」,無論是參加勞保、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所繳保費反而難以免稅。
費鴻泰等人所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提案重點第14條為增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的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17條提案重點為,刪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費,得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此案時,財政部長蘇建榮指出,因為影響範圍非常大,財政部認為應再徵詢各主管機關的意見,更進一步了解、評估。
費鴻泰說,這項提案已提出很久,未見行政部門提對案,他建議先將此案送出財政委員會,給行政部門一點壓力。
最後,財政委員會與會立委決定,將費鴻泰等人所提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財政部表示,如果比照退休金提繳制度,軍、公、教及勞工保險依規定繳付的保險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除依立委提案刪除該等保險費得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外,為求衡平,現行該等保險給付的免稅規定,應配合刪除,改為應予課稅,以與現行退休金課稅方式一致,但由於影響範圍大,建議蒐集更多意見後再進一步評估。(編輯:張均懋)1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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