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保險法 保單催告應通知被保險人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5日電)保單忘了繳費,未來保險公司也要通知被保險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保單催告除了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並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權益。
根據保險法定義及分類,「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的責任,負擔賠償的義務。「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4人提出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喪失將來可得的利益。
賴士葆等人主張修法,保護被保險人不會因忘記繳保費,未經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致保險權益被停效等類似事件發生,以確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被保險人不知保險契約停效而影響保險保障,參採賴士葆提案精神,併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新增保險人對要保人的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
立法院會今天依照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完成三讀程序。除了原規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並新增「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編輯:張均懋)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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