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保障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的保障,以拘束人身自由與否,於法院審核時,得踐行不同的程序保障。
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完善保安處分程序,司法院及行政院5月會銜完成相關修法草案,未來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區分,而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19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並完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就保安處分事項為裁定時,得以依所涉基本權限制的強度及範圍等因素,賦予受處分人相應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當天列席報告的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釋字第799號解釋雖僅提及強制治療處分部分,但司法院為求周延,旋即著手研議各類型「保安處分」的程序權保障,而這次修法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應強制辯護的情形及準用輔佐人的規定等。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類型,依拘束人身自由的程度來區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的執行及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等。
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聲請上述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如果受處分人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進行完全陳述,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辯護人於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聲請案件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在法院部分,受理這些聲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法院也應給予到場的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編輯:蘇龍麒)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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