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預告遭公司負責人性騷 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日電)為避免非名義上公司最高負責人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公司卻無法客觀處理,勞動部今天預告性平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確定義「實際負責人」若有性騷擾,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今天預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明確訂定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修正後被害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表示,如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預告時間自即日起至明年1月31日止。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今天在記者會中說明,在法規執行面上,「最高負責人」主要指對外代表人,但實務上被申訴者常發生在公司董事或實際掌握人事、財務等權力的實際負責人,因此定義在母法上不明確。
黃琦雅進一步提到,若發生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例如總裁)等非名義上公司最高負責人對受僱者性騷擾行為時,難以期待公司能對性騷擾事件秉持客觀查證。
因此,黃琦雅指出,本次修正草案中明確定義的範圍涵蓋對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管理權的人,若未來員工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相關的性騷擾,就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
根據修正草案,明確列出6款包含公司董監事、已改選但尚未登記的董監事;持股20%以上的股東;經工會、股東或協力廠商指認具體實權者;代表人或負責人配偶或三等親;位居事業單位特殊重要職位(如掛名總裁者)等,皆屬實際負責人;而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實際負責人時,應有相關證據足資佐證。(編輯:李亨山)1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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