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唾液快篩3程序即起實施 拒測罰18萬、吊照2年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0日電)毒駕問題頻傳,警方引進唾液毒品快篩試劑,交通部修法明訂快篩檢測除需全程錄影及說明檢測流程等3大程序,已於19日起實施,駕駛若拒測可罰18萬元,吊銷駕照及吊扣牌照2年。
交通部昨天公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確規範對車輛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的檢測程序及拒測處置規定,即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者,其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3大程序處理。
首先,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在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第二,告知受測者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有效期限、檢測流程、檢出結果判讀方式及有效判讀時間。
第三,因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交通部表示,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交通部表示,目前警察機關使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並無適法性的問題,不過為提高該執法檢測法律位階,交通部這次修法在明確取締毒駕的實務執法程序,11月19日配合刑事局實施上路。
若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檢測,根據規定,應告知拒絕檢測的法律效果,可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若汽車駕駛人在10年內第二度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拒測者除了處前次罰鍰外,還要加罰18萬元,且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此外,依據規定,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相關處罰規定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毒駕或拒測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1/2。
至於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根據規定,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編輯:李亨山)1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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