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學生被記過 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不通知家長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5日電)台灣大學日前校務會議上通過修正學生獎懲辦法,學生若接受記過懲戒,表明正當理由,可向獎懲委員會申請不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台大多數學生都已成年,也有不少碩博士生超過30歲,但過去「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16條規定,學生若被記小過以上,校方將以書面通知家長。
台大於18日召開的校務會議中,修正學生獎懲辦法,增訂「如經學生表明正當理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同意不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學務長朱士維會後受訪表示,學生可能因家庭狀況等理由,不想讓家長知道自己被記過,學校不會預設立場,而是由委員會評估理由是否正當。
另外,台大學生於在學期間有須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事由,但畢業後才被發現和提報,在畢業一年內仍可懲戒、收回畢業證書。這次修法明訂「修業期間」包含延長修業和休學期間,避免學生走漏洞。(編輯:張雅淨)1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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