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車主連坐扣牌有變?交部擬依法院見解檢討修法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5日電)現行規定,駕駛人酒駕超標,無論是否為車主,皆吊扣車牌2年,但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酒駕駕駛與車主為同一人」才適用;交通部今天表示,後續將審慎依法院見解檢討修正法規。
酒駕修法加重處罰規定在民國111年3月底施行,修法後除了加重酒駕累犯者處罰外,對於車主也新增連坐罰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只要駕駛人有酒駕或酒駕拒測者,此車輛車牌一律吊扣2年。
先前有民眾男子名下小客車被兒子開出門,卻酒駕遭警方攔查並吊扣車牌,車主提起行政訴訟,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判決車主勝訴。
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罰鍰處罰,並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條例第35條第9項並未如第7項明確表示將「汽機車所有人」列為處罰對象,因此主管機關依上述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自當以車主與駕駛人為同一人時才能適用,以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由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交通部今年5月也接獲數個裁罰機關詢問後續如何處理,交通部表示,尊重各裁罰機關不上訴作法。
交通部表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不認同立法院修正通過條文,表達尊重,後續將審慎依法院見解檢討修正法規。
至於後續若遇到酒駕駕駛與車主不同人的狀況,是否都先暫不扣牌,交通部表示,並非皆暫時不扣牌,還須視是否有構成條例第35條第7項、車主明知而不禁止的狀況。
對於如何認定車主是「明知」狀況,交通部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是,看車主當下是否同在車上。(編輯:陳仁華)1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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