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擬定郵輪船票契約規範 明訂解約退費條款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日電)交通部日前預告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訂解約退費規定,若因郵輪公司導致取消航程,業者應退還旅客已支付費用,並賠償旅客等。
郵輪旅遊興起,消費糾紛也隨之而來,由於不少旅客向旅行社或郵輪公司購買郵輪行程,大部分都屬於購買船票性質,並不符合「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適用範圍。
為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日前預告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根據草案內容,旅客購買郵輪航程應涵蓋郵輪船名、航次起訖日,以及參考郵輪公司產品說明書的航程。
郵輪契約成立後,實務操作多為不可變更,因此草案中規定,為避免消費爭議,郵輪公司必須說明契約成立後,是否可更改的項目,以及若可更改是否須支付額外費用;若旅客在出發前解除契約,草案中明訂,旅客前41天通知解除契約應支付船票費用5%為退票費用,航程開始前1天通知,應支付船票費用50%等。
草案中明訂,若因可歸責郵輪公司變更航程或艙房等級,旅客可請求郵輪公司賠償依未達約定船票(艙房)等級或約定航程的差額不得少於2倍的賠償金額;若可歸責郵輪公司導致航程取消,業者應退還旅客已支付船票費用外,並依照通知時間賠償旅客,當日通知最多須賠償100%的船票金額。
若可歸責郵輪公司導致航程延誤,草案中明訂旅客就其導致時間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船票費用除以搭乘日數計算。
若因為颱風、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變更航程或取消航程,草案中寫明,出發前業者應即時告知旅客處理方式,若在航程中,旅客可在郵輪提前抵港時要求下船,且因航程變更,所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費用應退還旅客。
草案中也明訂郵輪公司退費作業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但如有事實足認有必要者,最多得予延長3個月。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草案預告期滿後,若無相關意見,還須函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審查,因此尚未確定相關草案何時可以公告上路。(編輯:張雅淨)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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