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耕作至少1分地可維持農保 無關設置光電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審計部要求清查農保資格,備受各界關注,農業部今天表示,有媒體報導「地面型光電設施,不得作為農保地」,特地澄清農保資格與設置光電無關,而是至少要實際耕作1分地以上。
因應審計部、監察院要求農業部清查農保資格,農業部行文雲林縣政府,針對參加農保、土地租給他人,並以此農地領取天然災害救助的農民,以及農地有設置光電設施者,進行農保資格清查。農業部今天在台南區農業改良場舉辦說明會,邀請雲林、南投、彰化等縣市政府及農會與會;雲林縣府透過新聞稿表示,希望從寬認定。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副司長陳怡任告訴中央社記者,農保是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才能參加的社會保險,只要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擁有一定規模的農地(農保地),皆可加入農保,與設置光電設施無關;而這裡所說的一定規模,是指1分地以上。
他並說,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在農業用地設置地面型光電設施,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而且不論農保被保險人的農地面積多大,都是適用此面積上限規定。
農民輔導司舉例說明,若持有1公頃(1萬平方公尺)農地,扣除660平方公尺設置地面行光電設施後,其餘農地至少要有1分地(約1000平方公尺)有實際耕作生產,則可投保農保;反之,耕作面積不及1分地,就算全數都有在耕作,也不符合投保農保的資格。(編輯:陳政偉)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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