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認定標準 增訂太陽光電設敏感區應環評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環境部今天修正發布再生能源應實施環評相關規定,回應環評委員建議、立法院主決議,增訂太陽光電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位,也要實施環評。
環境部16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二,有數項再生能源增訂規定。
有關太陽光電部分,環境部環境保護司指出,之前只有位於重要棲地,不分規模,必須實施環評;修正後增訂太陽光電位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以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徐淑芷說明,以上增訂主因與立法院有做成相關主決議,以及上一屆環評委員認為太陽光電在南部有造成亂象有關。
其次,環境保護司說,地熱發電原本是1萬瓩以上就要做環評,修正後分等級管理,增訂地熱發電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以及調整位在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為裝置容量5萬瓩以上。
再者,修正後增訂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的小水力發電,免實施環評。
還有,基於室內型變電所電磁波可阻隔,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含編定用地)、醫院邊界之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環評。
以及徐淑芷說,因為規模不會大,還在試驗階段,所以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試驗性計畫免實施環評。又為符合民情,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環評。
另外,環境部今天也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有關管轄權移轉,訂於114年7月1日上路。(編輯:陳政偉)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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