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籲利用率應區分 森林經營碳匯專案方法學再審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環境部今天第2次審查農業部送審的「森林經營碳匯專案活動」方法學,委員對收穫林產品碳庫計算多所質疑,農業部須就針葉、闊葉林及胸徑大小等差異補充不同利用率資料再審。
環境部召開「森林經營碳匯專案活動」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會中,審查委員針農業部簡報的「收穫林產品碳庫計量及追蹤說明」多所質疑,包含農業部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作業要點」,假設立木材積轉換利用材積比率為70%;收穫林產品留存係數為0.32;根據IPCC一階指數衰減函數,設定收穫林產品在40年後仍留存的比率為0.4529等。
審查委員認為,使用統一的預設值,未來業者會直接套用據以計算,以後會出現問題,例如國際承認與否,因為樹種不同、胸徑不同,利用率是不同的,至少不要用1個數據在所有樹上。
經過幾番交鋒,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裁定,不是要求要分得很細,但是請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等相關單位,提出區分成闊葉林、針葉林及大小胸徑級距不同等的不同利用率數據。
此外,農業部提出的適用條件包含「須於專案活動起始前或起始後之6年內申請註冊。6年內已執行之措施須舉證實施前之基線情境,方可採計」,審查委員質疑在專案活動起始前適用會產生漏洞,恐有先射箭再畫靶的意味。
農業部說明,這是因為森林經營有很多前置作業要進行,包含測量工作等,所以希望藉此鼓勵更多業者願意參與森林經營。蔡玲儀綜合雙邊意見後表示,要請申請案件的業者提出6年前就開始投入的相關證明。
由於紅樹林也有單獨的碳匯方法學要審查,蔡玲儀說,「森林經營碳匯專案活動」方法學排除紅樹林。
農業部簡報說明,此方法學是根據京都議定書第3.4條中規範因人為加強森林經營而額外增加的碳吸存量,也可併入排放減量值;因此對應國家淨零12項關鍵戰略之一「自然碳匯」中的「加強森林經營」及「提高國產材利用」,作為森林增匯策略。
農業部指出,「森林經營碳匯專案活動」方法學草擬,以「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活動」(AR-TMS0001)減量方法為主要基準,參考VCS「促進森林經營管理」類型相關減量方法學,以及日本J-Credit制度森林經營方法學 (F0-001)。(編輯:管中維)1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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