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發展區須長期廢耕棄養 農委會8月邀團體溝通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5日電)農委會今天表示,推展綠能發展區就是為了避免圈地,須是漁電共生區裡的非養殖漁業生產區且長期廢養,或台17線以西亦長期不務農的低地力農牧用地,將邀關注團體8月溝通討論。
搭配政府設定2025年太陽光電目標為20GW,還差2.15GW,內政部6月16日到7月6日預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農業委員會盤點可用農牧用地,擬劃設「綠能發展區」,由經濟部擔任主管機關,引發團體關注,預告期滿後尚未公告。
繼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外界對綠能發展區的資訊、了解,跟事實不一樣,還要再做溝通。農委會企劃處今天指出,擬邀關注此議題的團體於8月間溝通討論。
企劃處說明,並不是所有農牧用地都可以變成綠能發展區,綠能發展區有其限定區位、資格等要件,分成2類,首先是在既有2萬公頃的漁電共生區裡的非養殖漁業生產區,且須是已長期沒在養殖之地。
第2類則是台17線以西的低地力農牧用地,低地力意指地層下沉、鹽化、供水不夠、長期以來已廢耕棄養的農牧用地,分散在彰化、雲林、嘉義及台南。
企劃處表示,上述「長期」是5年以上,這些地方幾乎已沒在做農業使用;且這2類農牧用地,雖然合計1萬公頃,但經盤點後不及1萬公頃,應是數千公頃;若農漁民仍要耕作、養殖,可維持農用;又因已廢耕棄養,所以沒有人因此變成不是農民而不能享有相關福利。
企劃處重申,設置綠能發展區的宗旨,跟外界的擔心剛好相反,透過大面積使用已長期廢耕棄養的農牧用地設置光電,並由經濟部遴選會落實法制規定的優良廠商設置,才能避免光電蟑螂到處圈地、破壞農地農用。
關於綠能發展區裡的光電架設型態,共計2種。企劃處指出,第1種是仍為農牧用地,申請成為「非都市土地容許非農用」,即通稱非都容許,可架設70%光電;第2種是變更地目,可架設90%,例如變更成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企劃處表示,此政策跟2025年將上路的國土計畫法是兩件事,沒有過渡期的關係。而2020年終止2公頃以下變更農地做光電使用,沒有改變,且特定農業區及養殖漁業生產區不得變更地目設置太陽光電。(編輯:張雅淨)1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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