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婚姻自由應奠基於經濟保障 籲修民法改善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4日電)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表示,國家應給予婚姻中經濟弱勢方更周全的經濟安全保障,避免他們在離婚後頓失依靠陷入貧窮,才是保障所有人婚姻自由的根本關鍵,籲盡速修民法改善。
民法規定,婚姻破綻責任重者不准訴求離婚,有民眾及法官認為限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違反比例、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部分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須2年內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戴靖芸今天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在大法官見解中最後提到的「為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保障,亦應有周全之配套措施」,才是保障所有人婚姻自由的關鍵,但這部分卻沒有拘束效力,僅是建議性質。
婦女新知發布新聞稿指出,女性在婚姻中常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導致女性易因婚姻面臨職場中斷及就業歧視,或從事兼職工作及非典型勞動,造成男女薪資不平等;但現行民法親屬編對離婚經濟保障不足,原本就因婚姻犧牲奉獻而難以經濟獨立的女性,離婚後生活會更困難,也使單身或單親老年女性有更高風險陷入貧窮。
婦女新知認為,民法贍養費規定要件過於嚴苛,且請求要件「生活陷於困難」是奠基於男主外女主內傳統婚姻想像,已無法確實評價現代婚姻下經濟弱勢方為家庭付出的經濟成本、及因婚姻致就業能力減損情況,在法律實務上也常因不符合此要件,致贍養費請求遭駁。
婦女新知主張,贍養費相關規定應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並應將贍養費評價為「彌補弱勢配偶對於婚姻生活貢獻所導致的工作能力減損」,以處理配偶離婚後復歸職場面臨的困境。
此外,現行法中僅有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退休金(俸)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但其他職業年金卻未納入,使婚姻中經濟弱勢方會因配偶職業別不同而保障不同。因此婦女新知主張,應修法將所有職業的年金請求權及其期待權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避免造成不平等。(編輯:龍柏安)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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