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拚再生能源 政院提修法新建物應設屋頂光電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8日電)為呼應淨零轉型政策,釋出再生能源潛能場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經濟部會後透過新聞稿說明,台灣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這次修正主軸的核心是要釋出再生能源潛能場域,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建立友善發展的法制環境,加速其開發。
經濟部指出,修正是為呼應淨零轉型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的政策方向,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也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與因應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
草案指出,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參考德國立法強制建築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置太陽光電經驗,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草案顯示,前項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將另外定之;德國現行規範,面積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自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另外,考量離岸風力發電技術逐漸朝浮動式風機發展,草案也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至於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則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
地熱部分,草案為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規範,並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這次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
草案規範,符合一定資格的申請人,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的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再由中央會同地方審查;若獲許可,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為2年,最多可有條件展延2年。(編輯:潘羿菁)1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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