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公告化學物質標示新制接軌國際 緩衝期1年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環保署今天公告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要求業者跟進歐盟等國際規定,將包裝標示尺寸分4級距,並應落實依濃度標示危害特性等規定,緩衝期1年。
環保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為讓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安全運作,公告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環保署說,相關新制公告後緩衝期約1年,112年10月底施行,其中毒性化學物質違反相關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下罰鍰;關注化學物質違反相關規定,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舉例,參考歐盟等國際管理規定,修正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依據容積大小區分4個級距,最小應標示尺寸由紙張A5大小逐級減半。製造或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業者應確保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不小於規範大小,並提供使用者清楚閱讀危害的資訊。若有面積等因素,可用折疊式、懸掛式標籤,或採外包裝標示。
再者,環保署說,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並標示對應的危害資訊,這部分將強化要求業者落實根據濃度標示危害特性的規定。
若含達管制濃度以上的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標示及公告板中危害成分須額外揭露英文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所含重量百分比濃度,並依公告類別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 關注化學物質」。
環保署並說,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經判斷不符合任何危害分類,經過這次修正,可以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另外,有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個別物質公告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部分,環保署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特性、不同管理目的,將另行公告其他應標示文字或圖示內容。例如笑氣因不當濫用問題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編輯:陳政偉)1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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