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祭緊箍咒 遭廢證報關業5年不得再申設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9日電)報關業者因報運快遞貨物違規夾藏非洲豬瘟肉品,或因走私等其他違法行為,遭海關廢止證照,原負責人2年內不可再申設報關業;為防杜違規業者短期回歸市場、影響監管,財政部預告修正辦法,將2年延長至5年,擬明年1月上路。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如果曾觸犯關務法規違章情節重大,或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而被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未滿2年者,同一人不得再向關區申設報關業。
不過,財政部關務署官員指出,實務上有遭廢證的報關公司負責人一到2年就「另起爐灶」,為加強行政監管,近日預告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不可再申設報關業的年限延長至5年。
修正辦法上路後,關務署官員舉例,假設報關行A被海關廢止證照,其負責人甲5年不可再新申請設置報關業;若甲同時為報關行A、B、C的負責人,報關行A被廢照後,A的分公司也不可營運,但未違規的報關行B、C不會受影響。
同時,為了有效落實海關監管貨棧的門禁管理,使報關業積極控管離職員工,這次修正辦法,將報關業員工離職時,須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報關證的期限,由30日調整為離職隔天起1個工作日內。
此外,報關業受進出口人的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修正辦法中明訂,報關業應「依海關指定期限」提示委任書。
關務署官員說明,目前辦法規定海關得「隨時」要求提示或查核,實務上,海關則大多要求報關業者在7個工作日提出委任書,卻有報關業者到第10個工作日、或處分書都發了才補提,並主張法規沒有規定不可後補,因此應撤罰。
官員表示,為避免爭議,修改成「依海關指定期限」,至於為何沒有直接明定7個工作日,則是為了保有彈性。(編輯:翟思嘉)1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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