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要求勞工上班 申報主管機關得延長期限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4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為避免雇主在要求勞工於突發事件上班後,卻因地方主管機關休假,而未能在24小時內申報的情況,因此放寬申報期限得順延至主管機關次一上班日的下班之前。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含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延長工時者,應於延長開始後的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在記者會中表示,由於過去有事業單位反映,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上班,但在24小時內可能因為公家機關休假等因素,造成無法申報核備的情況。
對此,黃維琛說,經過專家會議的討論,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現在週五下班後,24小時的核備期仍可能是公家機關的休假時間,且並非每個縣市政府都能使用線上申報,的確是有修正的空間。
黃維琛表示,若是發生類似前述情況,放寬雇主可於主管機關的次一上班日的下班前完成通報,也不限紙本,使用線上、傳真都可以;若仍逾期未申報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黃維琛說,近兩年相關的處罰案件並不多,去年與今年分別約3、4件。(編輯:陳政偉)1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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