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石綿產品112年5月起禁止輸入 違者最高罰30萬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4日電)環保署今年4月預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草案,並於今(4)日正式公告,於民國112年5月起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以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管理,違反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出,石綿纖維直徑極其細小且不溶於水,急性暴露可能造成眼睛及皮膚刺激和咳嗽,慢性吸入石綿則會累積於肺泡無法排除,最終發展成石綿肺症或肺癌等癌症,逐步限用、禁用石綿已為國際趨勢。
環保署說明,自78年5月1日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逐年限制石綿使用用途,107年1月1日起除了用於研究、試驗、教育外,其餘用途均已禁止。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主任秘書許仁澤告訴中央社記者,經查近年石綿進口用於研究、試驗、教育情形,去年約0.11公克、今年為16.82公克;軍方部分,去年為451公斤、今年為4.9公斤。
許仁澤指出,之前曾與石綿產品進口業者及相關公協會開會,其實多數業者都已經沒有再進口石綿,但因海關貨號未更改,因此外界誤以為仍持續有石綿進口。
環保署表示,為能進一步管制境外含石綿產品輸入,並依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本次公告於112年5月1日起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全面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管理,違反者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編輯:張雅淨)1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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