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童在澀谷被撞 日本律師分析撞人女恐觸法
(中央社東京28日綜合外電報導)網路近來流傳影片,一名台灣女童在日本東京澀谷十字路口打卡時,被一名女性猛力衝撞,引發關注。熟悉日本刑法的律師分析,撞人女恐觸犯暴行罪,若致人受傷則可能構成傷害罪。
根據網友公布影片,許多外國觀光客都邊拍照邊過馬路,這名女童也在斑馬線上蹦蹦跳跳,回頭比出「耶」的姿勢。這時後面突然有一名身穿藍色大衣的女子快速走來,特意朝女童撞過去,導致女童摔出鏡頭外。
日本法律顧問網站「弁護士ドットコム」(Bengo4.com)訪問熟悉日本刑法的律師富本和男,請他分析影片中撞人的女子可能有哪些法律責任。
針對在路上或交叉路口等地,蓄意推倒他人並使他人跌倒的行為,富本分析,若施暴的結果並未造成傷害,則可能構成日本的「暴行罪」。而這邊所說的「暴行」則是指向他人身體施加有形力。故意推倒他人使其跌倒的行為,顯然屬於對身體施加有形力,符合暴行罪中的「暴行」。
而一旦構成暴行罪,恐面臨2年以下徒刑、30萬日圓以下罰金、拘留等刑責。即使對方沒有受傷,暴行罪仍可能成立。
若被撞倒的人受傷,富本指出,這就可能構成傷害罪。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的生理機能,而使人受傷是典型例子。
而日本的傷害罪比暴行罪更為嚴重,可能面臨15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等刑責。
另外,在社群媒體上有網友認為女童「擋住通行」、撞人女子「因擁擠才想避開」,然而從影片看來,撞人女在接觸女童之前,疑似曾經用手肘或身體碰撞其他人。
富本分析,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於急迫且不正當的侵害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若在撞到女童前就已積極接觸周遭的人,則難以滿足「為了防衛」或「不得已(必要且相當)」的要件。
此外,若是主動接觸他人,也難以認定存在對迫切侵害的對應行為,所謂的「急迫性」難以成立,因此難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加上,僅以「妨礙通行」或「現場擁擠」為由,難以認定存在對生命或身體迫切的危險。(編譯:楊惟敬)1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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